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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平台、车主、乘客三方关系首次厘清 安全责任划分有据可依

  近年来,随着顺风车概念的普及,这项既能分摊出行成本、方便他人,又能帮助城市缓解道路拥堵的出行方式,已成为多数用户出行的优先选择。在利国利民的同时,顺风车行业、平台与用户也在强烈呼唤行业标准落地,期待健全的法规为顺风车行业引导健康规范的发展方向。作为顺风车发展的深度参与者,顺风车车主与乘客对于顺风车发展有着更深的感触与体会,其意见与建议对于行业标准的制定具备实践意义。因此,顺风车行业标准的制定需要更近距离的倾听用户的声音。

  9月21日,中国交通报社、中国公路学会、城市智行研究院与嘀嗒出行联合举办的“顺风车行业标准联席共研会”于杭州召开,由来自法律、安全、保险等相关领域的资深顺风车用户组成的“顺风车行业标准课题研究用户委员会”,首次与顺风车行业标准课题组专家面对面对话,就顺风车行业相关问题展开讨论。十名委员不仅作为顺风车用户代表发表心声,又从顺风车安全、责任划分等方面为行业标准制定提供了专业的意见与建议。一次积极热烈的思想交锋,其背后却象征着顺风车行业的发展正告别行业、平台独自摸索前行的局面,走向行业、平台、用户共建共治共享的全新格局,极具里程碑意义。

  在此次交流中,课题组主动抛出“依法合规经营是否等于安全”以及“顺风车平台、车主、乘客三方责任如何划分”这两个用户极为关心的话题,认真聆听用户委员会的想法与建议,并在沟通与交流中达成共识,即“依法合规经营以及技术创新都不能绝对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但依法合规经营却是平台企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防范经营风险的根本前提”“顺风车车主与乘客之间在法律上为好意同乘关系,顺风车平台与司机、乘客之间形成的是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平台在保障用户安全上应尽到高度注意原则。”

  「避免本末倒置 顺风车发展不应舍依法合规经营求安全」

  自顺风车行业发生两起安全事件后,社会各界带着审视的目光考量顺风车这个产品本身是否不够安全。顺风车用户以及行业内各方对“依法合规经营”与“安全”哪个更重要?依法合规经营是否就能完全保证安全?等一系列问题始终持有不同意见。

  作为厘清顺风车平台、车主、乘客三方关系与责任划分的先决条件,明确“依法合规经营”与“安全”的关系尤为重要。顺风车行业标准联席共研会率先于行业中提出这一问题:平台企业依法合规经营与安全责任、安全事故之间究竟存在怎样的关系?

  课题组专家认为:有生产就会有事故,有事故就会有伤亡,依法合规经营以及技术创新都不能绝对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但是,依法合规经营却是平台企业履行安全主体责任、防范经营风险的根本前提。

  「平等互助、好意同乘 顺风车合乘关系迎广泛共识」

  车主是否应该将车开进小区接乘客?乘客中途修改目的地,车主是否应该改变自身出行路线?诸如此类问题在实际搭乘中用户经常可以遇见。想要解决此类问题,归其根本,在于顺风车合乘双方究竟是什么关系?

  首先要看顺风车的本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在顺风车本质的基础上,课题组专家与用户委员会积极交流与讨论,一致认为顺风车合乘双方区别于道路客运范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车主和乘客之间在法律上为好意同乘关系。

  用户委员会委员鹿阳表示:我既是车主也是乘客,合乘双方的关系绝对不是服务于被服务的关系,我使用顺风车是为了互助,它有公益属性,双方是约定,不是合同,不是买卖关系。

  事实上,这一观点,早已得到多数顺风车用户的广泛认可。“顺风车行业标准课题研究集思会”的首期议题便公开讨论车主与乘客之间的关系,参与集思的用户超过400万人次,其中超过30万人参与投票。86%的用户认为双方属于“平等互助的合乘关系”。可见,顺风车平等互助、好意同乘的合乘关系已获得行业内的广泛共识。

  「顺风车平台提供居间服务 应为用户安全尽到高度注意原则」

  在明晰了车主与乘客的合乘关系后,课题组专家与用户委员会再次聚焦讨论“顺风车平台与车主乘客之间的关系”。

  《合同法》第424条明确表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由此可见,顺风车平台提供的是居间服务,顺风车平台与车主、乘客之间形成的是居间服务合同关系。但是否所有顺风车平台提供的都是居间服务?

  课题组专家与用户委员会认为,顺风车平台是否提供居间服务,与车主、乘客是否为居间服务合同关系,首先要看该顺风车平台是否立足于58号文中对顺风车的定义开展顺风车业务,如果是顶着顺风车的帽子行非法营运之实,则为“伪顺风车”,不属于《合同法》第424条中的居间服务。

  同时,课题组专家认为,为保障用户安全,顺风车平台应尽到高度注意原则。根据《合同法》第425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对于顺风车平台而言,如果没有尽到审核义务,导致顺风车车主及车辆的注册信息虚假,在向乘客提供居间服务的过程中,顺风车平台显然属于“提供虚假情况”情形,可以据此追究顺风车平台的法律责任。

  用户委员会委员方莉从法律角度分析道,“第三方平台要起到什么责任?平台有没有做到对准入信息的积极审慎,真正做到源头上控制,来的车主都是要当真顺风车的车主。当用户相关信息以及相关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平台有没有及时的维权机制和救济机制,如果有,那么当法院想要判定平台安全保障上的过错责任时也是很难的。”

  全国律师协会公司法专委会干事李毅表示,“平台跟车主和乘客之间应该是一种合同关系,在合同关系下,平台应该是履行自己审慎的义务和合理的义务即可,如果平台没有过错,则无须承担乘客和车主之间发生相关的纠纷。除非平台也参与到司乘纠纷当中并产生了过错,那么此时平台就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用户认知逐渐清晰 顺风车发展迎正本清源好时机」

  从此次顺风车行业标准联席共研会的讨论中可以看出,顺风车平台、车主、乘客三方关系及责任划定仍是用户最关系的话题,讨论结果也证实了用户对于顺风车本质的认知逐渐清晰。

  值得关注的是,在现场热烈的讨论氛围中,可以感受到顺风车用户对于参与到顺风车行业标准研究的积极性,并从新的角度为行业发展提供了许多建设性意见,这也印证了顺风车行业标准的制定离不开公众的建言献策。

  正如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共享出行的首席专家尹志芳博士提到的,“总体来说顺风车标准制定要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要有什么样的价值导向呢?积极正面的促进经济发展的,促进人民和谐的,增加人民的安全感、幸福感的一个价值导向。”相信在用户委员会的积极参与下,顺风车行业能迎来正本清源的好时机,迎来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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