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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岩岫提出P2P监管思路 定位信息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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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7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在参加2014年互联网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时阐述P2P监管的十个思路。

  他特别强调,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他说。

  今年以来,尽管媒体报道P2P被划归银监会创新部监管,但银监会一直未出台针对P2P的监管措施。

  对此,王岩岫说,目前行业的规范、法律法规还在制定中,既要适应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体原则,也要有一定的针对性。“加快对P2P金融法律法规的建设,这也是让大家今后做这个业务有一个方向。”王岩岫列举了对于P2P监管的十大思路:

  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

  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违反反洗钱法规。

  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担信用风险,也不是交易平台,是信息中介,P2P是为双方的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应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

  P2P应该有一定的行业门槛。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他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P2P机构应做好风险评估、风险提示和投融资限额的规定。

  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了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为了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目前规范P2P机构融资的利率已经在逐步下降,也接近合理的水平。

  P2P行业应该充分进行信息披露、揭示风险,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P2P平台应该推进行业规则的制定和落实,加强行业自律的作用。

  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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