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马蜂窝被指点评造假揭行业通病平台亟待加强监督审查
针对马蜂窝数据被指造假一事又有新进展,10月22日,马蜂窝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媒体作者丁子荃以及其报道中的数据提供方乎睿数据侵犯名誉权,目前已获立案。
随后,该自媒体再发《我承认,我们是有组织攻击马蜂窝的》一文与马蜂窝展开较量,并抓住马蜂窝此前发布声明中的几点举证表示质疑。同时,其还称已将更多的证据做好公证和司法鉴定,接下来将逐步放出。并要求马蜂窝公布查证结果,否则将视为诽谤,发起反讼。
值得注意的是,“买数据”、“买评论”早已成互联网行业的通病,以此营造的“繁华街市”,一方面可以获取更多的用户,另一方面则会吸引更多投资者的目光。
那么,作为平台方、甚至达到“独角兽”级别的企业,平台仍充斥剽窃内容的严重性和其需承担的责任在哪?其提高识别虚假内容的技术储备的重要性?
被指点评造假,“谁是谁非”?
此前,一篇名为《估值175亿的旅游独角兽,是一座僵尸和水军构成的鬼城?》引发热议,该文章指出马蜂窝旅游网部分点评及评论信息存在虚假内容的情况,并以此质疑马蜂窝旅游网的数据及用户真实性。
具体来说,该自媒体报道中称,马蜂窝的2100万条关于酒店、餐厅等用户的“真实点评”,其中,85%都是从其竞争对手携程、美团等平台上抓取而来,涉及7454个账号,合计抄袭572万条餐饮点评、1221万条酒店点评,而该数据分析来自深圳市乎睿数据有限公司。
马蜂窝对媒体表示,承认部分点评造假,已对涉嫌虚假点评的帐号进行清理,但文章内容片面,存在明显误导倾向。
马蜂窝强调,点评内容在马蜂窝整体数据量中仅占比2.91%,涉嫌虚假点评的帐号数量在整体用户中的占比更是微乎其微,马蜂窝已对这部分帐号进行清理。同时,自媒体文章所述的马蜂窝用户效量,与事实和第三方机构数据都严重不符。
10月22日,马蜂窝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媒体作者丁子荃以及其报道中的数据提供方乎睿数据侵犯名名誉权,目前已获立案。
在立案不久后,该自媒体再发《我承认,我们是有组织攻击马蜂窝的》一文与马蜂窝展开较量。
该文中质疑了马蜂窝此前发表的声明并举例证实:“点评内容在其整体数据量中仅占比2.91%”,其并未按照条数总和来算而是从整体数据大小计算,实则为“偷换概念”;“涉嫌虚假点评账号数量在整体用户中的占比更是微乎其微”,其核算了被删掉抄袭的点评占总字数的77%,实则为“避实就虚”。
产经观察家洪仕斌对财经网表示,马蜂窝不应该将点评的数据放在整体数据去计算,而是应该从其单一的项目中进行比重。平台拥有大量的用户数据、登陆数据、交易数据等,若按此计算,点评的数据肯定是“微乎其微”。
乎睿数据团队对新京报表示,其至今的分析内容都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托;团队曝光马蜂窝数据造假“纯属顺手为之,没有针对任何个人或企业”;团队在分析过程中对马蜂窝存在的数据异常行为进行了视频录屏、视频截图和司法公正。
该自媒体还表示,其已将更多的证据做好公证和司法鉴定,接下来将逐步放出。并要求马蜂窝公布查证结果,否则将视为诽谤,发起反讼。
“从自媒体文章中所提供的数据来看,其真实可信度还是很高的。”洪仕斌说。
行业通病与平台责任
该自媒体在文中还表明,马蜂窝回复中的“自媒体将不法商家的违规行为归结于马蜂窝”,是在无视毒丸游戏、水军泛滥等问题,实则为“避实就虚”。
洪仕斌认为,现在马蜂窝对于虚假内容的处理方式和监控的边界有待加强,但不代表平台没责任。
资深媒体人王志安在其官方微博中评论此事,他表示,大量虚假信息不仅存在于马蜂窝,所有互联网OTC企业的点评系统的皆如此,如携程、去哪网、携程、去哪网。“大众点评,美团,淘宝,京东也是如此,大量的正向评价要么是花钱买来的,要么是返现优惠诱导来的。
虽然通过点评引导用户进行有效购买是企业惯用的营销手段,但是用户对内容的真实性却无法辨别,对于此类行业通病,在洪仕斌看来,很多平台在上线前期,会购买一些平台数据作为“药引子”,可以获取部分用户,但当平台已经达到独角兽的体量,更多的是要考虑对其经营负责。“像马蜂窝如果存在大面积剽窃行为,那么这就是一个很大的问题。”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对财经网表示,付费购买的第三方评论,本质上等同于网络广告,因此,平台方有责任对第三方评论内容按照网络广告的标准进行监督和审查。如果平台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理论上而言,消费者可以要求平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鞠秦仪律师告诉财经网,关于电商平台上存在的“故意刷好评”或者“删除差评”,实际上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了规制,且对于提供“刷单”服务的人也已经上升到追究刑事责任层面。
鞠秦仪认为,由于电子商务的创新和多变,有些平台或者商家为了扭曲消费者赖以评判商家的纬度与标准以牟取经济利益,以至于大量的灰色产业链仍然存在,也不断出现一些新的问题,比如商家不采用传统的“购买好评”、“删除差评”等手段,转而采用“返现以诱导消费者做出正面评价”这种方法,打监管制度的“擦边球”。这些新出现的手段,仍有待监管部门不断提高执法能力与手段,出台相关的界定和打击举措,以构建一个诚信友好、风清气正的商业环境。
相关法律:
2018年8月31日,国家颁布了《电子商务法》的第三十九条显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第八十一条显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或者擅自删除消费者的评价的。”这部《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届时将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推进电商平台上“评价制度”构建与施行的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七条显示,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