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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 IPv6 技术创新和融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11 月 10 日消息,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开展 IPv6 技术创新和融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联合组织开展 IPv6 技术创新和融合应用试点工作,聚焦重点领域,优先方向和瓶颈问题,探索 IPv6 全链条、全业务、全场景部署和创新应用,以点促面,整体提升 IPv6 规模部署和应用水平。

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 IPv6 技术创新和融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到 2023 年底,IPv6 技术创新和融合应用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IPv6 关键技术创新、应用创新、服务创新、管理创新持续突破。

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 IPv6 技术创新和融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了九个方面的试点内容:

  一是 IPv6 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主要包括推动网络技术体系创新,开展基于 IPv6 的智能运维体系创新和网络商业模式创新。推动“IPv6+”网络产品研发与产业化,加强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推动 IPv6 产业链协同创新,培育 IPv6 创新产业生态。

  二是 IPv6 单栈部署应用。主要包括开展 5G 独立组网 (SA) 的 IPv6 单栈测试验证及现网部署,逐步实现网络承载、控制和管理层面的 IPv6 单栈部署。开展物联网网络及平台系统 IPv6 单栈应用试点,支持千万级以上规模终端的 IPv6 接入管理能力。开展数据中心、云服务平台、CDN 单栈化改造,推动互联网网站和应用采用 IPv6 单栈运行。

  三是 IPv6 与 5G 建设应用同步实施。主要包括在 5G 独立组网 (SA) 建设中同步部署 IPv6,非独立组网 (NSA) 应支持 IPv6 终端和业务,5G 网络中部署的系统设备、终端模组、安全产品等全面支持 IPv6。在个人消费、垂直行业、社会民生等 5G 重点领域应用中同步支持 IPv6,促进面向 5G 的业务和商业模式创新。

  四是物联网 IPv6 部署应用。主要包括推进面向公众网络的物联网平台、终端、网关设备等进行 IPv6 升级改造和使用,推动新产品默认支持并开启 IPv6 功能。引导企业面向物联网领域采用基于 IPv6 的应用解决方案,推动移动物联网 IPv6 改造。推动重点领域物联网终端完成 IPv6 改造。

  五是工业互联网 IPv6 升级改造。主要包括推动工业企业网络、工业互联网平台、标识解析节点支持 IPv6,加快工业企业内、外网络和工业互联网平台软硬件 IPv6 升级改造。探索基于 IPv6 的新型工控网关,推进新增解析节点优先支持 IPv6,实现工业企业内外网络互连、数据互通、网络应用创新。

  六是智慧家庭 IPv6 应用。主要包括推动智慧家庭相关系统平台完成全业务 IPv6 升级改造。推动智能家居产品支持并启用 IPv6 连接,智慧家庭应用客户端 (APP) 支持 IPv6 访问,促进智慧家庭场景中实现全链条全业务 IPv6 服务。引导智慧家庭平台企业加强 IPv6 产业生态建设。

  七是 IPv6 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建设。主要包括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推动网络安全保障系统改造升级,提高 IPv6 环境下漏洞监测发现与处置能力。推动 IPv6 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研发应用,探索在 IPv6 环境下新兴领域的网络安全技术、管理及机制创新。

  八是重点行业 IPv6 融合应用。主要包括推进政务、教育、金融、广电、水利等领域优先拓展 IPv6 融合应用。聚焦行业专网和特色应用,推动信息服务系统、网站及 App 客户端 IPv6 升级改造。积极推进应用服务体系向 IPv6 迁移,实现全业务全功能支持,提高 IPv6 用户规模,带动 IPv6 流量提升。

  九是 IPv6 综合试点城市。主要包括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推动区域内网络、平台、应用、终端及各行业全面支持 IPv6,加快实现网络设施优化升级,应用设施整体提升,商业应用深度改造,终端设备广泛支持,行业应用全面落地,网络安全保障能力提升。

网信办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开展 IPv6 技术创新和融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试点分为试点项目和试点城市两类。

  试点项目重点围绕试点内容中的前 8 个优先方向,以重点企事业单位为主体开展试点项目建设,申报主体为企业、高校、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研究机构等单位,可由一家单位独立申报,也可以由一家单位牵头、多家单位参与联合申报。

  试点城市围绕区域内网络、平台、应用、终端及各行业全面支持 IPv6 综合指标,以城市为主体开展创建,申报主体为市地级以上城市(直辖市或市辖区、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地级市、自治州、盟)。试点周期为 2 年,于 2023 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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